“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复审启动】
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 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申请人可以在复审请求书中按规定修改申请文件。修改的范围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复审费缴纳应于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请求人可以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申请减缴复审费。
【前置审查】
每一项专利复审都需要经过“前置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复审请求后,将材料一并转交原专利申请审查机关专利局,由专利局首先进行“前置审查”程序。
如果专利局经前置审查,意见为:“同意撤销驳回决定”或者“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该意见作出复审决定,由专利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构成授权的,予以授权。
如果前置审查的意见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的,因而坚持 驳回决定”的,
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简单的案件可由1人独任审查)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复审审查】
??申请文件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可以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参加复审口头审理 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范围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复审决定的类型
复审决定分为“维持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及“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三种类型。
复审决定效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撤销专利局作出“驳回”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有关的案卷返回专利局,由专利局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专利局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请求人对复审决定有异议
请求人如果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